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3.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个人信息或者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4.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