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有何区别?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九条与《标准合同办法》附件“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分别对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订立要求作出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标准合同办法》第六条,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网信办制定版本订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当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时,建议企业在起草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相关法律文件(如《数据跨境传输协议》)时,一方面应当完全按照《标准合同办法》中“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模板,另一方面也应当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九条额外提及的要点重点补充如下两种情形下的处理措施:(1)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2)接收方所在地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
还应关注的是,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答记者问时,建议在法律文件中注明此文件须在通过数据安全评估后方可生效,以避免因出境安全评估未通过而造成合同主体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