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十四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两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算。
换言之,有效期两年是指在同一数据出境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数据接收方类型不变等情况下,不需要针对这些情况重新申请评估;当两年有效期届满,则应在有效期届满 60 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